深圳新闻网7月1日讯 (记者 汤莎)6月3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鼓励深圳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以下统称绿色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我市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指导意见》中所指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则是指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共同认定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绿色金融机构。
根据《指导意见》,参与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银行总(分)行应当自上而下建立标准化的绿色金融业务流程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业务中后台支持部门或者岗位。绿色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满足经营规划、人力资源、经营规模、产品创新等方面建设要求,其中包括绿色融资余额占该绿色金融机构全部公司业务融资余额的比重不低于25%,且绿色融资余额较年初增速原则上不低于该绿色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的120%。在经营过程中,绿色金融机构应当落实绿色运营、制度建设、绿色投资评估、授信管理、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客户管理、环境信息披露、统计监测等过程控制要求。
指导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期间,每年4月启动绿色金融机构申报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对绿色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经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或者下设分支机构被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分)行,可以享受如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绿色金融机构;市、区人民政府的绿色企业(项目)、绿色融资主体及相关政务数据将优先与绿色金融机构对接;绿色金融创新项目可以申请我市金融创新奖贡献奖或者特色奖,单个项目最高可以奖励100万元;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财政情况,通过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绿色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绿色债券奖补等方式给予绿色金融机构支持等。
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参照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