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2020年3月31日讯 昨日,市教育局发布《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指出,要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且必须遵循公益、自愿原则。
《办法》要求,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市委编办或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等工作。每年7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7月31日,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申请。 经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举办县区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市性竞赛视为同1次)。
《办法》指出,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办法》还明确,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深圳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姚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