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多次起纠纷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返还物业
2012年4月5日,美某公司与安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美某公司将一物业出租给安某公司使用。2014年2月28日,美某公司以安某公司拖延支付租金、水电费并私自转租为由,诉至福田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后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安某公司继续租赁该物业。
之后,安某公司将部分物业办公自用,部分物业分别转租给多个案外人用于开办幼儿园、茶庄、酒庄、篮球馆、游泳池及健身会所等。
2016年4月29日,美某公司以安某公司擅自大面积改造、装修改变涉案物业主要结构以及违法转租等为由,向安某公司寄发律师函,通知安某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于同年6月12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安某公司返还涉案物业给美某公司。
福田法院法官正在清点物品(福田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