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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订房地产监管办法 开发商须书面承诺不拒绝公积金贷款

2018-11-24 09:05来源: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11月24日讯(记者 张玲)深圳市房地产行业将取消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销售价格以数据共享方式备案、预售条件为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实施已有8年的《深圳市委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要修订了,11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深圳市规土委同时在官网发布通告,就修订后的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房地产行业监管基本制度;修订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规定;增加房屋租赁的监管规定;修订完善房地产经纪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房地产(土地)估价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2月23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szpl.gov.cn)或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fzb.sz.gov.cn)首页“法规规章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601室(邮编:518040)或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C5080室(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dcyc@szpl.gov.cn。

四、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法规规章”栏目提交意见。

土地供应和住房租赁市场面临新形势新问题 修订势在必行

据了解,深圳市规土委会同市法制办联合开展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的大背景是落实国家“房住不炒”的目标要求,加上国务院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管理制度、深圳市取消了房地产行业年检制度而实行年报制度,原监管办法自2010年以来,已实施近8年,相关规定已不合时宜,亟需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以土地供应和管理制度为例,自2012年新一轮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以来,深圳市逐步建立了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存量土地二次开发新机制,对房地产建设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此外,随着“深圳90改革”的推进实施,建设项目审批发生了重大调整,部分环节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密切相关,相关制度也亟待衔接完善。原办法有关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更多是在增量土地供应背景下制定的,有必要按照新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在住房租赁方面,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规模化租赁的要求。随后,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将深圳列为全国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尽管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职责分工较为明确,但仍存在租赁管理职能分散、租赁市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租赁市场中也存在随意涨租、行业门槛较低、无序竞争等现象。自2015年《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后,我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监管面临一些新的难题。

深圳将修订房地产监管办法,落实国家“房住不炒”的目标和要求(本网资料图片)

取消年检改为年报制度 开发商不得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

取消房地产行业年检制度,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年报制度。

新修订后的《办法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推送给市公共信用机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在销售价格备案方面也做了调整,以数据共享方式简化备案程序。过去的做法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价格监管部门备案,《办法意见稿》则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报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简化备案程序。

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方面,预售条件为“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另一方面,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在确保购房者知情权方面,《办法意见稿》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对外公示的内容。增加公示的内容,即在原办法要求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深圳市房地产诚信公示系统查询方式;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以及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投诉方式和途径;销售住宅商品房的,应当公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五项内容。

此外,销售精装修商品房的,应公示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价格、规格、型号等信息;

商品房可能受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的,应公示销售商品房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另一方面,明确采取网络销售的,应当在网络销售平台公示应在销售场所公示的所有材料。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情形将被监管;“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将被视为价格违法行为。

建立实名租赁制度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办法意见稿》增加“房屋租赁”一章内容,包括建立实名租赁制度;要求出租房屋应当有合法的来源证明,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三是未依法取得规定的来源证明材料、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经鉴定为危房不能使用、违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室内装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

明确住房的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应以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且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空间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办法意见稿》进一步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明确房屋租赁企业禁止实施的十种违法经营行为、明确房屋租赁企业禁止实施的三种金融性行为、建立商业银行对租赁资金的监管机制。

《办法意见稿》明确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和其他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的个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由商业银行对租金、保证金、租赁贷款进行监管,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租赁资金安全保障。

《办法意见稿》同时对历史违建的出租要求予以明确,对房地产经纪和股价管理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施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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