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19年1月15日讯(记者 刘婷)据深圳人社消息,深圳近日公布2018年第4季度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此次被曝光的24家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主要包括科技、餐饮、快递等企业。其中,一餐饮企业欠薪最多,达140万余元,被垫付欠薪金额达126万余元。还有一家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欠薪也达84万余元,被垫付欠薪达66万余元。
目前深圳已经启动了
市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员工工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公布2018年第四季度拖欠员工工资并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启动市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员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情况。
你以为仅仅是曝光吗?
虽然舆论的作用很大
但我们必须动点真格
欠薪逃匿案件移送司法部门
被通告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隐匿或逃逸的,其姓名已由相关机构录入深圳企业或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或将其欠薪逃匿案件移送司法部门。
欠薪隐匿或逃逸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到所在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接受处理。
欢迎广大市民举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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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一起看看
2018年第4季度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情况
如果不幸被欠薪了怎么办?
可以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奉上专业申请指南
别着急!
还有一个途径可以帮到你
那就是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
该怎么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
对此深圳有自己的妙招
仔细看好喽~
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深圳于1996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建立欠薪保障制度,设立欠薪保障基金。
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拖欠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工资,且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情形时,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规定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
但是,欠薪保障基金垫付
也是有规定限度的哦
垫付实行有限垫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
欠薪月数
•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
•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每月欠薪数额
•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
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所称欠薪月数,以欠薪垫付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为起算点,向前连续推算6个月;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按实际欠薪月数计算。
对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解决劳动关系及欠薪数额等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期间不计算入前款规定的月数。
在此为大家奉上
权威、专业的申请指南
1、在哪些情形下,员工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保障金垫付申请?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2、员工提出欠薪保障金垫付申请有没有时效限制?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在该员工依法采取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的期间,时效中断,自上述期间结束之日起,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重新起算。
3、员工应该向哪个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保障金垫付申请?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欠薪的,员工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请欠薪垫付:
❶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
❷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
4、员工提出欠薪保障金垫付申请时是否需要推选员工代表?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5名以上员工同时提出欠薪垫付申请的,应当推选员工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员工代表负责收集、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配合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并负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5、员工提出欠薪保障金垫付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欠薪垫付申请表》、《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凭证、身份证件、《欠薪垫付集体申请员工代表推荐书》(集体申请需要提交此材料)。
6、哪些人员的欠薪保障金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❶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❷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❸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❹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❺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7、区人力资源局受理欠薪保障金垫付申请有无时间限制?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8、区人力资源局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有无时间限制?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作出垫付欠薪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垫付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员工如何在网上查询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的咨询电话、办理地址、办理时间和交通指引等相关信息?
答:员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官网,点击“个人事项”,在搜索栏中输入“员工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审核”,可查询到各区“员工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审核”事项,选择所在区点击“详情”,即可查询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的咨询电话、办理地址、办理时间和交通指引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