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胡蓉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在审议两高报告时表示,现行的欺诈发行股票罪于1997年写入刑法,当初对这个罪行的认识严重不足,最高五年的刑期是严重的责刑不对等。他建议两高共同推动法律的修改,大幅提高欺诈发行股票的违法成本。王建军还建议修改罚没制度。他认为,违法所得来源于投资者受骗上当的损失,现行的欺诈发行股票违法所得一律上缴国库,应该优先还给投资者,让违法所得物归原主。此语一出,引来许多网友的点赞支持。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话题不止一次成为舆论焦点。数天前,全国人大代表樊芸更是当着证监会主席易会满的面说,现在证券法顶格处罚只有60万元,解决不了问题,像赵薇“割韭菜”,不止一项罪名,加起来才罚70万元,她建议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要管管”。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正式采纳朱建弟代表有关修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监管机构罚款金额最高60万”的议案,这也意味着重罚“财务造假”“割韭菜”行为将纳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欺诈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股民遭受的损失,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证券欺诈民事维权存在着认定难、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诸多困难,最终使得赔偿制度成为摆设,对违法违规者构不成震慑力。如果重罚和先行赔付都成为现实,投资者的利益确实能获得更多保护,王建军的建议可谓大快人心。
事实上,“先行赔付”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已有先例。由于公司欺诈发行,欣泰电气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及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被处以总计5838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设立了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但这个“先行赔付”有其特殊性,系兴业证券主动设立,而王建军的建议应是所有罚没收入都当优先赔偿投资者。去年5月,上海某财经类节目嘉宾主持人廖英强因操纵股价被证监会查处,合计没收和罚款达到1.29亿元,如果这笔钱能首先赔付涉事投资者,确实也为他们挽回一定损失。
不过,从法理上来说,罚款和赔偿还是有区别的。罚款是对违章、违规行为实施的一种经济处罚,同时还可以发挥震慑作用;而赔付则是对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进行补偿。把罚款用来优先赔付,实际上会“减轻”对违法者的惩罚。在兴业证券“先行赔付”中,赔付基金与罚款也不是同一笔钱。此外,罚款与赔付金额未必相等,特别是在少于后者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将得不到完全补偿。
放在证券欺诈民事维权难的大背景下看,王建军的建议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治本之策还当是借鉴国际经验,在资本市场推动建立集体诉讼制度。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包容人数众多且不确定的诉讼形式,可以大幅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一言以蔽之,对于证券欺诈行为,既要罚也要赔,两者不可偏废,才能让造假者无处容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