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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女子丢失手机,竟被索要开机密码!之后,更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2019-04-30 06:45来源:深圳商报

手机追要两年迎转机

事情在今年4月8日迎来转机。

4月8日晚间,江女士在微博搜索“捡手机者”电话号码,在深圳某知名连锁餐厅发布的招聘信息中,无意中发现其的联系电话。

随后,江女士随后拨打该店座机电话,一名值班人员称,李某东曾经为其门店的职员,但目前在深圳其他门店就职。

江女士在微博搜索到的对方号码信息。

读创/商报记者联系李某东,李某东表示正在上班,不方便接受采访。随后记者将采访内容以短信方式发送,截至记者发稿前,对方仍无回复。

记者就此事联系该公司公关人员,对方表示会帮助江小姐协调,调查此事。江女士告诉记者,

4月11日,该公司公关人员联系她,称经过公司内部调查,李某东确为在职员工。公司与李某东核实后,得知江女士手机并非在本餐厅内被偷盗,更非上班时间,该公关人员还认为,李某东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也没有义务规范员工的个人行为,更没有义务协助让李某东归还江小姐手机。

拒不归还他人财物涉嫌构成侵占罪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华筠表示,对于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归属,以及拾得人的法律义务,以上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那就是,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品应当返还给权利人。知道权利人是谁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前来领取;不知道权利人是谁的,则应当交存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保存并按规定处理。

即便是遗失物,并不表示拾得人就拥有了遗失物的所有权,还应当主动归还。这不仅仅是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义务。

尹律师还提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结合本条第一款的量刑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黄磊文/图


[责任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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