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作为普通经营民事经营活动主体,没有对偷窃消费者进行处罚的权利。而用格式条款约束消费者,像“偷一罚十”类似的告示,是一种无效行为。偷盗该罚,但不是店家罚。而作为店家,店内遇到偷窃,不能私自处罚,理应报警处理。
该不该罚,罚得是否多了
市民都各有看法
古先生在争一口气之余
以后可得得个教训
无论是谁
顺手牵羊的事都干不得
第一现场、壹深圳客户端记者:何幸达张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