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许多措施都富有创新性,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现象,提出了强有力的针对性办法,然而其立法内核,仍然都只有一个:安全至上,生命至上。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赵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即使你骑的是电动自行车。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近日表决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修改后的《条例》,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属违法行为,最低罚款五百元。
世界上最早的一批道路交通法规,在今天看起来会有些滑稽、荒诞。例如,英国从1858年开始实行的道路交通法规“红旗法”是这样规定的:蒸汽车“在郊外限速4英里/小时以下,市内限速在2英里/小时以下,而且在蒸汽汽车前方几米远的地方要有一手持红旗的男人先行,以使人们知道将有危险物接近。”想象一下当时的画面,就充满了喜感,但这部法规却一直实行到了1896年,其时汽油汽车也已经诞生了10年。
故事说完了,是不是有点想笑?实际上,这背后有要人想哭的悲剧性因素。汽车从诞生起就伴随着车祸:1769年,法国人N·J·居纽制造了世界上第一辆蒸汽驱动的三轮汽车,然而试车没多久,就一头撞在了城墙上,制造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起车祸。也许就是从那一天起,人们开始意识到,人类的出行将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在车水马龙的道路上,人类的血肉之躯将和汽车的钢骨铁壳相遇。汽车不仅带来速度、效率,也会带来风险。人是万物的尺度。出于自身的安全考虑,理所当然地要对汽车加以限制,哪怕后来看起来有些荒唐,但起初自有其合理性。无论新的发明如何先进,尊重生命、确保安全是基本的技术伦理。也因此,道路交通法规,在不断加大安全权重的过程中,演进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时至今日,新的交通工具层出不穷,但安全性始终是制定修改道路交通法规时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在深圳对电动自行车已经加以诸多限制的前提下,《条例》仍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由“醉驾”收紧到“酒驾”,并加大处罚力度,没有别的理由,就是因为深圳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在攀升——去年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到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0%!乘客不系安全带要处罚、电动平衡车上机动车道属违法、滥用远光灯罚款额度提高至500元……《条例》的许多措施都富有创新性,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现象,提出了强有力的针对性办法,然而其立法内核,仍然都只有一个:安全至上,生命至上。
可以说,《条例》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越是从严从重,就越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系数,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当然,《条例》严苛并非不通情理,此次修法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诸如60公里以下超速行为等较轻违法行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既是与国际接轨,以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也显示出此次修法的开放性:这一次修法,充分发挥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先行示范,有望让深圳道路交通更加安全,还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其他城市也有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