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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交通安全需要“引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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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交通安全需要“引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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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监护人加强教育和监管,并要求其监护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

根据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监护人加强教育和监管,并要求其监护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记者日前从市交警局获悉,交警部门将制定具体的社会服务管理细则。

发生在孩子身上的交通事故,总是让人格外的揪心和惋惜。遗憾的是,因交通意外而导致儿童伤亡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因为受限于年龄等因素,儿童交通安全意识总体薄弱,交通危险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难以独立抵御排除复杂交通状况带来的伤害。而无论是根据数据分析还是基于生活经验看,绝大多数涉及儿童的交通事故均与家长未尽到监管职责有关。面对如此惨重的教训,反思的重点应落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身上。

孩子交通违法,家长参加社会服务,与其说这是一种处罚,不如说是一次对家长的安全警醒。未成年人在机动车道内嬉戏打闹、在机动车道内骑行滑板车等等,目睹这些常见的场景,往往不由令人心头一颤,也不禁让人发出“家长心真大”的感叹。交通安全容不得半点疏忽和大意,家长的一次“心大”,可能就导致一个家庭一辈子的痛。条例的规定就是要倒逼监护人履行好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让家长实打实扛起作为孩子“首席安全责任官”的责任,由此也足以见深圳交警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交通伤害的良苦用心。

值得着重提出的是,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不是孤立的话题,与家长平日的安全教育密切关联,更与家长的以身作则息息相关。换句话说,要想将安全防范意识深入到孩子心中,家长首先要模范遵守交通规则。倘若家长只是泛泛叮嘱孩子注意安全,自己却对交通规范置若罔闻,那么又怎能指望孩子形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观呢?最好的交通安全教育,就是家长以身作则。由此而言,每一位家长不妨将条例规定视作对自身践行交通文明的一次深入检视。这不仅仅是为了更好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更在于给孩子做好榜样、让他们远离危险。可以说,家长的每一句叮咛,每一个交通陋习的纠正,都无形中会让孩子多一份安全意识。

孩子的安全大于天。每一个孩子不仅是社会发展的未来,更寄托着一个家庭的希望。让孩子远离交通伤害,平平安安的茁壮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而当好孩子交通安全的“引路人”,更应成为每一位家长谨记于心、笃之于行的“金科玉律”。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