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中,增加了一项引人注目的内容——未成年人若出现交通违法,监护人要接受道路安全教育或参加社会服务。
之前的法律规定是,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如冲红灯、翻越机动车道内交通隔离设施、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在机动车道内逆行、违反规定乘坐副驾驶位、向窗外抛物等,免予行政处罚。
这很容易令人想起,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其中,除了呼吁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责年龄外,另一种较广泛的声音是,要加大对监护人失职的惩罚力度,在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定,需要兼顾社会公平正义与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从来就是一个难题,需要审慎考量。但是,增加监护人失职责任,理应成为一个清晰的社会共识。我记忆深刻的一则新闻是,广东某地,一中学生在自己家里强奸女同学,他的母亲在客厅里悠闲地看电视嗑瓜子——监护人失职的惩罚缺位,使一些人对孩子的管教缺失,要么觉得管不了,要么不想管,放任自流,结果使孩子在歧路上越走越远。
从这个角度看,深圳规定未成年人交通违法监护人或需参加社会服务,有着值得放大的积极意义。其实,大到犯罪,小到冲红灯,都是对社会规则的藐视,都与一个人的家庭环境有莫大关系。人是理性动物,会在义务与权利、职责与回报之间权衡利弊。比如,监护人如果意识到自己将为孩子冲红灯的行为付出“代价”,对孩子的管教应不会再流于表面。
其实,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比我们要严厉得多。一旦监护人疏于监护儿童,会依法严惩监护人,例如罚款、监禁,甚至剥夺监护资格。在监护人失职责任追究不到位的背景下,深圳的做法像一个隐喻,那就是,如果为人父母者对孩子的教育能从冲红灯这样的小事抓起,那么,孩子也会更加懂得敬畏规则,不太可能去触“刑”。 (李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