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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企发展应成为政绩考核“指挥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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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企发展应成为政绩考核“指挥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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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11月26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在政府职责、平等准入、平等授信、权益保护等方面对一审草案进行了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11月26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在政府职责、平等准入、平等授信、权益保护等方面对一审草案进行了修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来自中央层面的政策暖风,不仅给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吃了颗定心丸,也为各地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提供了指南针,指明了正确的路径和方向。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是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在全国率先以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为题开展地方立法,也是一次具有示范意义的积极探索。

民营经济兴则全局兴,民营经济活则全局活。民营经济的重要性现在虽然被广泛认知认同,但什么才是民营经济最想要最需要的,却不一定都能摸准。过去有的地方为鼓励民营企业投资,会做出很多许诺,结果兑现不了,不仅伤了民营企业的心,也令地方政府失信,有损声誉。有研究者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民营经济最期待的,一是需要完备的法治,二是希望政府能够提高执行力,行政壁垒减少,办事效率提高,比给真金白银还“值钱”。

从《条例(草案)》修订的内容来看,首先在政府职责方面新增加了多项条款,其次是通过加强权益保护,降低民营企业的负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民企发展促进工作,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为民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这一规定,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说,具有实实在在的约束力、驱动力,换言之是要求将加强民企发展促进工作当做“政绩工程”来抓。虽然不提倡刻意为政绩而做的“政绩工程”,但将相关工作列入“政绩”考核,无疑可以压实责任,倒逼行政职能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关键是,这些规定内容将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顺应了民营企业的现实需求。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掐准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脉搏,牵住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更上层楼的“牛鼻子”。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浙江的做法,对于民营经济同样活跃的深圳来说,不无借鉴意义,有些地方,深圳可以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优势,做得更多更好。(深圳特区报评论员赵强)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