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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错位的丰巢收费当以法律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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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错位的丰巢收费当以法律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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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丰巢快递柜收取超时费所引发的争议在持续发酵中,全国已出现多个小区抵制丰巢的现象。几位深圳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在消费者同意使用快递柜之前,消费者和丰巢不存在合同关系。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近日,丰巢快递柜收取超时费所引发的争议在持续发酵中,全国已出现多个小区抵制丰巢的现象。几位深圳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在消费者同意使用快递柜之前,消费者和丰巢不存在合同关系。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是调节社会利益纷争与矛盾的校准公器。从法律的视角去看待这场争议,厘清各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才能看清孰是孰非,有益于定纷止争。律师站在专业的立场,首先说明了消费者与丰巢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这就是说丰巢找消费者收费,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除非事先征求了消费者同意使用快递柜。实际上,很多快递公司并没有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就直接将快递物品存放在了快递柜。由此看来,如律师所言,丰巢单方面收超时费没有约束力。错位的收费,消费者自然要反对。

再看快递公司和消费者的关系。快递公司有没有权力不经消费者同意,就将投递物品放到快递柜?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这就是说,快递公司没有经过收件人同意就将投递物品放在快递柜,其本质是没有履行完法定的投递义务。严格来说,这是“越位”的行为,收件人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投递到户、到人。但是,如此一来,势必大大降低快递公司的投递效率,增加快递公司的投递成本。这增加的成本最后也可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所以消费者一般不会拒绝将投递物品放在快递柜,但形成这一交易习惯的前提是,在合理期限内不向收件人收取超时费。可以说,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了作用,是市场行为主体相互妥协的结果。假如收件人要被迫支付超时费,妥协的条件就会不复存在。

将投递物品投递到快递柜,是快递公司和丰巢之间达成的协议,他们之间才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丰巢提供的快递柜可以极大地提高收发货效率,快递公司向丰巢支付费用,是购买了丰巢提供的服务。如果丰巢觉得目前收取快递公司的服务费用过低,不足以覆盖成本获取利润,则应与快递公司重新谈判,而不是向并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直接收取超时费。俗话说,货不二卖,丰巢既然将快递柜“分时租赁”给了快递公司,从情理上也没有理由找消费者二次收费。再回头看,快递公司如果觉得目前的收费过低,利润很大部分会被丰巢快递柜“吃”掉,也可以通过提高快递费来增加利润。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丰巢快递柜自然也不是公益慈善事业。但通过层层法律关系的透视,可以看到,消费者并没有“白用”丰巢快递柜。谁收益,谁付费。快递公司是丰巢快递柜的最大收益者,理应付费。丰巢公司要增加收费项目,谈判的对象应该是快递公司。可以与快递公司谈提高收费、谈存放时间长短,什么都可以谈,可如果绕过快递公司而单方面找消费者收取超时费,既于法不合,也有欺软怕硬之嫌。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只有在尊重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博弈、妥协,市场的机制才能发挥决定性作用,市场价格才会趋于公平合理。如果违背了这个规律,强索硬取,法律不会支持,市场也会惩罚,目光高远的商家当自警自慎。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