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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幼童逗犬被咬伤,法院判决:家长监护不力与犬主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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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幼童逗犬被咬伤,法院判决:家长监护不力与犬主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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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狗咬伤儿童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儿童监护人与宠物犬饲养人承担同等责任。

原标题:幼童逗犬被咬伤,家长监护不力亦需担责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06月04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贾延涛 石斐宇)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成为都市新风尚,但由此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儿童由于对动物没有防备心理与抵御力量,更是高危受害人群。而宠物伤害儿童事件发生后,儿童权益如何维护,动物饲养人或相关责任人又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狗咬伤儿童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儿童监护人与宠物犬饲养人承担同等责任。

幼童逗犬被咬伤,构成十级伤残

2018年8月29日18时许,余某带原告曾某到被告W厂写字楼的办公室玩耍。曾某事发时为6周岁,原告母亲余某是被告W厂的员工。原告曾某在W厂法定代表人黄某办公室办公桌前同被告养的阿拉斯加犬玩耍时,被该阿拉斯加犬咬伤左面部。事发时,黄某坐在办公桌里面。

原告被咬伤后,黄某送原告到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2018年8月30日,原告入住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9月3日,医院对原告进行面部清创缝合术、面部邻近皮瓣转移术。2018年9月5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保持术区清洁、干燥;术后7天拆线;拆线后应用抗瘢痕药膏;三个月、半年后门诊复诊,不适随诊。2018年12月15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左面部瘢痕残疾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焦点:责任划分争执不下

事件发生后,原告自行支出医疗费12671.77元,被告向原告母亲余某支付40000元。对于被告侵权给原告造成的除医疗费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双方分歧较大且争执不下。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5716.19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认可鉴定意见,要求对原告伤残情况重新鉴定。被告的狗是在公司内,没有离开公司,原告的母亲余某将只有6岁的原告带入厂内玩耍,又看护不力,具有重大过失,原告的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支付了4万元相关费用,已承担了应尽的责任,原告索要伤残赔偿金等费用,于法无据于情不当于理不合。

法院判决:家长与犬主同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饲养的动物造成原告损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母亲余某作为被告员工,应清楚被告养有烈犬,其将原告带到被告办公区后未尽到相应监护义务,对潜在危险缺乏认知,放任原告与烈犬玩耍,对损害结果发生有重大过错,故应减轻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酌定被告需向原告承担133262.25元损失中50%的赔偿责任,即66631.13元。扣除被告已经向原告母亲余某支付的40000元,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6631.13元。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坪山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6631.1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监护不力亦需担责

现实生活中类似本文案例中的悲剧层出不穷,很多居民,尤其是小朋友,看到人家饲养的宠物可爱,就忍不住逗逗它、摸摸它,殊不知这往往面临着被宠物们伤害的风险,发生损害究竟谁应当负责任往往会引起大纠纷。

至于本文中的原告曾某要求W厂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主要是由于动物本身所具有的致人损害的危险性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在这类侵权行为中,法律不要求侵权行为方存在过错,只要存在侵权的事实,并在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方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即只要发生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免责事由,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所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指被侵权人遭受损害,是由自己挑逗、刺激、投打等诱发动物伤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故意挑逗、刺激动物而被动物咬伤,这是一种故意的行为,这时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往往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若被侵权人明知或已经被告知该动物会伤人,而轻信能够避免或一时疏忽大意,靠近动物而被伤害的就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因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动物致害后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不能一概地免除赔偿责任,因为情况比较复杂,而应当根据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各自的过错轻重程度,确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应当减轻赔偿责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曾某年仅6岁,原告母亲余某放任原告与烈犬玩耍,对损害结果发生有重大过错,故法院酌定应减轻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受害人的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