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建议市民以领养代替购买
按照《管理规定》,无主犬经专业兽医检验检疫合格的,由区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犬只待领养信息,并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按本规定办理领养手续。
为确保领养犬只得到妥善照顾,领养人需要向区主管部门提出领养申请,资格审核后,通过审核的领养人签署领养协议并办理养犬登记。在养狗过程中,还将定期对领养人进行电话或者照片、视频等形式的回访,确保领养协议得到履行。如果领养人未能履行协议,区主管部门有权收回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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