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区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全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违法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纳入核酸检测范围,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
三、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绝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五、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不如实提供情况,不接受流行病调查、健康监测,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
六、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七、擅自出入、冲闯防疫卡点或者起哄闹事的,冲闯政府部门、防疫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的;
八、编造或者故意散布、传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未落实疫情报告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的;
十、拒不配合所在单位或社区管理防控措施的;
十一、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十二、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
十三、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四、偷越或者组织、运送、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十五、物业管理部门、场所、单位等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查验职责的;
十六、应当暂停生产经营的场所、企业、单位等擅自生产经营的;
十七、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及人民政府在疫情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宝安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