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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3年10月20日讯(记者 张玲 翁任莹 实习生 谢企 秦至臻 郑佳怡)近日,崇州发生烈性犬撕咬2岁女童事件,让人揪心。女童母亲表示,她将追究小区物业和犬主责任。我们关注的是:烈性犬伤人,养犬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事件的发生,仅仅是养犬人的过错吗?本期静为律所特约之法律“玲”距离,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有话说。
确认法律责任需要关注以下事实
刘军律师认为,从官方通报的内容看,这一次崇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启动时间比较快,立即成立了“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并把相关的事实立即向大众通报,让人们第一时间了解事实真相。
刘军律师分析说,要确认法律责任,事件中几个关键点值得注意:
第一,这两只烈犬并不是事发小区的,而是10月16日上午7时20分从外地蹿到事发小区;
第二,发生咬伤女童的时间是早上8时许,也就是说烈性犬已经在该小区停留近40分钟,并没有人发现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第三,发生咬人事件后,当天20时,白色拉布拉多被现场捕获,而另一只伤人的黑色烈犬罗威纳并没有找到,当时是不是还在事发小区,通报没有说明;
第四个事实是,当天21时,白色犬主贾某到案,22时黑犬罗威纳被捕获。应该说直到当天晚上10时,潜在的危险才消除。第二天,10月17日凌晨3时,黑色犬主人唐某到案;
第五个,我们注意到,从官方通报看,涉事两只犬主人都是到案,不是投案。什么意思呢?到案通常是指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投案是主动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最后一个事实,根据崇州官方通报,当地警方已经对此次烈犬伤人事实予以立案侦查,并对唐某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因此,这已经由侵权民事案件变更为刑事案件了。
10月16日警方通报。
新华社相关报道微博截图。
烈性犬主人是否在场并不能免除责任
犬伤人,犬的主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刘军律师表示,涉嫌罪名有两个,一个是刑法235条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个是刑法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民法典》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承担责任。
回到本案,涉案的两只烈犬的主人当然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从通报内容来看,受害女童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法律上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一般是“故意挑逗犬或者刺激、惊吓犬,导致动物一时失控等行为”。
承担刑事责任后,还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看看民法典187条的规定,即同一案件中,既有刑事责任,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因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免除民事责任;另一个法律原则就是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狗主人事发当时并不在现场,说明狗主人对于涉案的烈犬看护、控制、管理有过错,女童的受伤后果与狗主人的主观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动物致人伤害的免责条件是法定的,并不因狗主人是否在现场而免除责任。”
10月17日联合调查工作组通报截图。
涉事小区物业管理也有漏洞 相关立法工作亟待跟上
“本案的涉事小区物业管理也有问题。”发生撕咬女童的烈性不是小区的住户养的。两只烈性犬进入小区20分钟而没有发现,物业管理不到位也是本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个原因。
刘军律师表示,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全国性的关于养狗管狗等方面法律法规,只有一些地区性的法规,此外是治安管理、动物检疫等方面零散的法律规定。通过这个事件,我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养犬、遛犬、防疫、管理都有法可依,让养犬者清楚自己的注意义务和后果责任,从法律上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接受深圳新闻网记者采访。(张玲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