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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人大网页面截图。
深圳新闻网2024年1月9日讯(记者 张玲)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这次新《公司法》修订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深圳多位法律界人士向法律“玲”距离栏目表示,新《公司法》为企业发展打开新篇章,全面了解新《公司法》不仅是企业合规运营的必要条件,也是把握企业发展机遇、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无论是正在运营的企业,还是筹备阶段的创业者,都应当密切关注这些变化,以确保自身在法律框架内稳健前行。
从今天开始,法律“玲”距离栏目将分期邀请深圳市人大代表和深圳律师重点解析新《公司法》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修改要点,本期聚焦新《公司法》中对实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电子化会议等规定, 解读人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监事、权益合伙人黄志明。
实缴注册资本设定5年期限 可通过四种方式调整
【知识点一:2024年7月1日后,无论是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均需要在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
黄志明律师告诉记者,现行的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实缴和验资,可认缴。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如果非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请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其次,注册资本没有认缴最低最高限额,土豪可根据自己的想象随意。第三点,即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新《公司法》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简单概括就是,“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
黄志明律师给出的建议是:存量未实缴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这一段时间内进行合法合规调整,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调整:一、完成实缴。二、减资。三、股权转让。四、注销。
“相信下一步,国家还将出台规定,引导督促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方式新增“股权”和“债务”
【知识点二:2024年7月1日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增加了“股权”和“债务”两类选项。】
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在于,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股权”和“债务”两类出资方式。
黄志明律师表示,在此之前,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形式。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复杂性的增加,这些传统的出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公司运营和发展的需要。因此,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修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将其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进一步拓宽了出资方式。这种方式有助于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债务出资也被明确为一种出资方式。“具体来说,股东可以将其对第三方的债权,以债务出资的方式投入公司。这种方式有助于解决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知识点三、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增加电子化会议】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增加规定,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和董事会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电子化形式进行,这种方式的会议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这一改革瞄准了现代化企业管理的核心需求,为公司提供了更为灵活和高效的会议方式。
黄志明律师分析说,此次电子化会议的引入,不仅降低了会议组织的物理约束,提高了决策效率,还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它允许所有股东和董事无论身处何地,只要具备网络连接,就能够参与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中,实现真正的实时在线管理。
此外,电子化会议也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的程序正义。通过电子设备,可以更准确地记录会议过程和决策内容,保证决策的公开、公正,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各方权益。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对电子化会议的明确支持,是我国公司法制度适应时代发展,促进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举措。这将有利于推动公司治理现代化,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律师观点:新《公司法》为企业发展打开新篇章
采访的最后,黄志明律师给出了自己的结论。他认为,新《公司法》的实施无疑将对企业家们的商业决策和公司治理方式产生深远影响。这些变化不仅需要企业家们全面理解和适应,也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修订的《公司法》,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同时也让企业在法律的指引下,找到更加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总之,新修订的《公司法》为我国的企业发展打开了新的篇章,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期待所有的企业家都能够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新的法律环境,运用法律武器,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创新。”
【关于黄志明律师】
黄志明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监事、权益合伙人。黄志明律师深谙法律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未执业前其分别在私营、国有、港资企业担任了十年总裁及其他高管的职务,在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长期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使其熟练地将法律服务与企业管理实践相结合,能为企业提供顶层股权设计、规章制度、审查日常合同等综合性法律服务,以及在各类商业项目中提供专业可行的商事法律意见,成功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