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老年人实用法律指南:居住权设立只要合同就可以吗?
2025-01-26 13:08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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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老年人实用法律指南:居住权设立只要合同就可以吗?

       深圳新闻网2025年1月26日讯(记者 张玲)儿女有义务为老人修缮房屋吗?居住权可以继承吗?继承人可以撤销房屋的居住权吗?近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推出系列老年人实用法律指南,就老年人可能遇到的房屋住宅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1. 问:老人自己的房子,可以由自己决定给谁吗?

  2. 案情:王大妈今年六十八岁,家里的老宅拆迁,政府补偿了两套房子。除了王大妈自己居住的一套外,两个儿子都想要争夺另一套房子的所有权。但其实,王大妈早有打算,她想把这套房子留给小女儿。大儿子听说了王大妈的想法,坚决不肯把房子让给妹妹,每天给王大妈打电话想让其松口。二儿媳也每天到王大妈家来,为的就是让王大妈将房子过户给他们。王大妈非常不理解,自己的房子想要给谁难道不能自己决定吗?

  3. 法条链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干涉,不得以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4. 检察官解读:在上面的案例中,拆迁补偿的房屋属于王大妈的个人财产,作为所有权人,她拥有进行处分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大儿子与二儿子作为哥哥,应当体谅妹妹;作为儿子,应当尊重母亲的决定。但是,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试图对王大妈进行“道德绑架”,这不仅会使家庭中和睦友好的关系遭到破坏,同时也是违反法律的错误行为。


问:儿女有义务为老人修缮房屋吗?

案情:张爷爷今年已经七十多岁了,一直在农村生活。最近,家里的老房子年久失修,房顶有些漏雨,潮湿得晚上睡不好觉。张爷爷多次与两个儿子联系,让他们找人把房子翻新一下,儿子们却一直互相推诿,谁也不肯负责这件事。张爷爷不知如何是好,他让儿子帮忙修缮房屋的请求可以实现吗?

法条链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检察官解读:在本案中,张爷爷居住的房屋年久失修,开始漏雨,已经严重影响到张爷爷的生活质量,作为子女不能不闻不问,更不能在张爷爷已经提出修缮房屋的请求时充耳不闻、互相推脱。在父母年老后进行赡养、在年老父母有困难时积极帮助,这不仅是道德对子女的要求,更是法律给予子女的义务。


问:居住权设立只要合同就可以吗?

案情:黄某花钱雇保姆王阿姨照顾年迈的父亲,虽然工作辛苦,王阿姨也毫无怨言。后来得知王阿姨家庭困难平时只能睡在家政公司后,黄某为了帮助王阿姨,也为了感谢她对父亲的照顾,二人签订了一份居住权合同,约定在父亲过世后,王阿姨找到固定住所前,可以无偿在此居住。那么,二人约定的居住权,能否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发生效力呢?

法条链接: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同时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检察官解读:在上面的案例中,黄某为王阿姨设立了居住权并且签订了居住权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居住权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证明,要想让居住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必须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黄某与王阿姨签订居住权合同后,也应当进行居住权登记。


问:居住权能够继承吗?

案情:老李一生未婚,只有一个好朋友老刘时常陪他说话。老刘的儿子小刘与人合伙做生意亏钱欠下外债,老刘只能卖了房子替其偿还债款。老李听说此事后,与老刘签订了一份居住权合同,约定老刘对老李的一套房屋享有二十年的居住权。老刘搬进去生活两年之后查出绝症。去世前,老刘将自己未到期的居住权通过遗嘱留给了儿子小刘。那么,小刘可以依据遗嘱对老李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吗?

法条链接: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解读: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在本案中,老刘误认为居住权未到期便可以继承,这一想法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小李也不可以依据遗嘱对老李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问:继承人可以撤销房屋上设立的居住权吗?

案情:老张今年七十三岁,老伴过世之后经人介绍认识了田某,两人决定一起携手度过晚年生活。后来,老张留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田某可以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并陪同田某进行了登记。老张去世后,田某按照遗嘱继续在房子中居住。这时,老张的儿子却找上门来,声称老张的房子已经是他的房产,要求田某一周内搬走。那么,老张的儿子作为房子的继承人,可以撤销田某的居住权吗?

法条链接: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居住权不只可以通过合同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设立。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

检察官解读:在本案中,老张通过遗嘱为田某设立居住权并进行了登记,田某的居住权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但是,在老张的遗嘱中,并没有注明田某居住权的具体期限,也就是说,在田某死亡前,她的居住权都是有效的。老张儿子要求田某搬离房屋的要求得不到法律支持。


[编辑:刘梦婷 马丹] [责任编辑:孙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