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再融资审核从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
其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第三,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高莉表示,证监会将依法全面从严加强对上市公司融资的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记者 钟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