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日报2020年4月15日讯 疫情对商场等营业场所和保险公司都是一场巨大的考验,顾客购物时感染,造成的损失应由商场还是公众责任险承担?宝安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就企业可能遭遇的保险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顾客在商场购物时感染了新冠肺炎,企业能否申请公众责任险理赔?
答:顾客感染了新冠肺炎属于疾病,但保险合同中是否将疾病列为公众责任险免责情形会影响保单责任。财产保险中的意外事故并未排除“疾病”导致的突发性事件。本次新冠肺炎属于疾病的一种,故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保险合同中未将“疾病”明确列为责任除外条款,或未明确定义“意外事故”概念,则法院将因第三者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意外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在此情形下,如果被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因未依法做好相关防护措施而导致第三人感染新冠肺炎所造成的损失,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保险责任成立。
问:保险企业对于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如何理赔?
答:根据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要求,在确诊或疑似患有该种疾病的患者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根据所投保的保险种类及保障范围,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分门别类进行理赔处理。
建议:(1)疾病保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新发病种,并非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种类。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可以考虑重症被保险人所处的疾病状态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比如深度昏迷、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等。对于轻症患者,考虑肺功能衰竭,在诊断标准满足保险合同约定时,适当放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引发这一病因,以响应银保监会要求的适当扩展责任范围这一规定。对于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责任,保险人查明受益人后应及时理赔。
(2)医疗保险:在确诊患者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的通知出台之前,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应尽快理赔。各保险公司对符合赔付条件的被保险人,可以考虑放弃免赔额的限制,全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