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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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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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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一、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是否必须取得以企业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若取得的是个人抬头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不能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的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请按原适用税率补开。

四、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代开普通开发票时,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9万但是未达30万元却缴纳了税款,是否可以申请办理退抵税?

1-3月由于代开发票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

五、我公司今年2月份购入一处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那我公司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剩余的10%吗?

不可以。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六、一般纳税人在3月产生了纳税义务,4月补开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3月属期和4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在3月属期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申报4月属期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七、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公司向主管税局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2.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3.公司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人,连续两个季度)增值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4.公司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且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九、增值税税率是否由16%调整为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十、2019年4月1日起,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其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指的是哪些行业?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指的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责任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