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教育
1.政策享受的条件。
您的子女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2)子女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1.政策享受的条件。
您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符合以下条件的,就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接受资格类的继续教育,且在纳税年度内已经取得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如果您接受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 个月。
如果您接受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取得的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三)住房租金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如果您在主要工作城市租了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您以及您的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您以及您的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按所在的城市不同分为三档:(1)如果是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 元;(2)如果是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 万人的城市,则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 元;如果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 万人(含)的城市,则扣除标准为每月800 元。
住房租金支出,具体由谁来扣除,需要有所区分。如果您和您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申请扣除;如果您和您配偶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双方均在两地没有购买住房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分别进行扣除。并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四)住房贷款利息
1.政策享受的条件。
您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具体由谁来扣除,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选择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变更了。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享受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赡养老人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如果您赡养的老人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被赡养人年龄年满60 周岁(含),这里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您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如果您为独生子女,则按照每月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如果您为非独生子女,需与您的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 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 元。具体分摊的式,可以由您和兄弟姐妹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老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您和兄弟姐妹还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变更了。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 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六)大病医疗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扣除医保报销后您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您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医药费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结束语
根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可见,随着征信系统的愈加完善,不管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自然人,诚实守信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原则!因此,纳税人朋友们赶紧自查,避免踏入失信的“雷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