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负起法治城市先行示范的重任
2020-08-18 09:10
来源: 深圳特区报

肩负起法治城市先行示范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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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特区40年 |肩负起法治城市先行示范的重任

提要

当前,我们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既面临抗击新冠疫情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的艰巨任务,又面临全面脱贫攻坚决战决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我们必须一如既往,坚定不移,力行法治,使依法治国、依法治理既成为我们现代化建设追求的目标,又成为我们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40年风雨兼程,变化巨大40年,硕果累累,有目共睹。深圳的外部特征变化十分抢眼,城市规模,经济总量,高楼大厦,交通发达,科技繁荣,企业兴旺等。但更重要更根本的还在于,深圳经济特区40年发展所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智慧,所昭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和规律,所彰显的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蓬勃生机和光明前景。深圳经济特区展现出来的软实力的影响力、辐射力,恐怕要比人们直观看到的它的硬实力要深远得多、厚重的多。短短40年,一个边陲农业县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城市,创造了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史上的奇迹。现在深圳经济特区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标志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意见》)。从先行先试到先行示范,深圳经济特区的历史地位决定了深圳必然要承担起这一重大的历史使命,这是历史发展的逻辑。

从先行先试到先行示范,《意见》要求深圳不仅在经济领域做到示范,更强调深圳先行示范的全面性和整体性。这个任务非常艰巨,不是一个方面的突破,而是深圳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的先行示范,要成为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民生幸福标杆和可持续发展先锋。其中,法治城市示范,位列核心要义,占据重要位置。

法治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深圳和全国一样,在抗击新冠病毒疫情中,取得了重大战略成果,疫情得到迅速有效防控,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其中的成功经验和原则是多方面的,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无疑是重要因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释:“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就是说,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又是其必要的前提和保障;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又是其显著的标志。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我们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任务。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如果把“工业、农业、科技、国防”四个现代化视为我国硬实力的现代化,那么不妨把包括法治在内的治理能力现代化看作是我国软实力的现代化。

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指出:“为了保障人们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经过年复一年的普法教育和学习,党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秋菊打官司”的影视作品的流行和热议,生动形象地说明法律正在升温、正在成为权威,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治理社会的热望。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方面、重要环节,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更加彰显,成为推进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指导方针和治国理政的重大举措。

深圳从实际出发,根据时代需要,顺应群众呼声,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法律法令、条例规则,使党和政府的各项事业的发展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治建设、法治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面对快速发展的形势任务,面对群众的热切期盼,面对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城市的定位,特别是面对中央赋予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高标准、高要求,深圳的法治建设、法治治理显然还要大踏步地跃进,还要大胆地“闯”、大胆地“试”,发挥好法治城市的先行示范效应,提供更多更好的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的经验和智慧,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依法治理,同深圳的经济总量、物质硕果一样,成为令人瞩目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不断强化社会的法治治理

要发挥法治城市先行示范作用,就要不断强化社会的法治治理,不断推动社会的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深圳近日正在征求意见、准备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应该说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其中,对于“吹哨人”,“有关部门有义务保护好他们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内容,引发热议,这除了针对性强,回应社会舆论热点的原因以外,更在于用法规条例的形式来规范行为、协调关系、定分止争。显然,这是强化公共卫生领域法治治理的有力举措。

其实,作为敢闯、敢试的深圳经济特区来说,历经40年,像这样通过立法,强化法治的例证很多,反映了深圳不断强化社会法治治理,不断提升城市法治化水平的发展态势。2012年,深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贴近民意,通过和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把一些形成社会共识的文明道德规范,用法规条例固定下来,禁止和惩戒随地吐痰、乱扔果皮垃圾、高空抛物等破坏公共卫生、损害公共道德的不文明行为。为文明行为规范立法,通过立法,发挥道德他律的强制作用,把外部强制下的文明行为,转化成为人们内心自觉文明行为,是深圳创建文明城市以及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既强化了德治的他律作用,又推动了社会的法治化建设,这显然具有先行示范的积极效应,反映了社会法治化的趋势。在这次抗击新冠病毒疫情中,不少地方也以法治强化德治,把以往倡导的软约束的道德规范上升为硬约束的刚性的法规条例,严格管控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疫情佩戴口罩、垃圾分类等问题,确保了疫情下的公共卫生秩序,对抗击新冠疫情做出了贡献。这说明,以法治强化德治,以法治力量推进公德建设,既顺应抗击新冠疫情斗争的需要,也深刻反映了道德建设的法治化倾向,体现了社会法治治理的倾向。

在社会生活领域,涉及的道德问题很多。长期以来,我们通过深入持久的思想教育、道德楷模的示范引领以及强有力的舆论导向,德治功效显著。但光有德治这一手不行。总有那么一些人境界不高、素质低下,不自觉、不自律、不自重、不自省,随心所欲,恣意妄为,有的甚至到了引发众怒的地步。道德自律对于这些人来说是一纸空文、毫无约束力。严重的还在于,不及时给以管控,必然产生不良的暗示和趋势,直接冲击我们的道德教育,冲击整个社会的秩序和良知,同时还会带坏和毒化风气。这显然是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格格不入的,因此,除了德治这一手外,还要有法治的一手。

德治与法治、自律与他律,不是彼此孤立、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依赖、相得益彰。人们的道德素养不是自然生成的,必须靠培养、靠养成。而法治的他律,则是培养、养成人们公德素养和文明水平的催生剂和助推力。法治他律是硬约束,重在“惩恶扬善”;道德规范是软约束,着眼于自律,重在“劝善抑恶”。在法律的强制规范下,人们的道德自律约束力会越来越强,社会的外在他律会逐渐变成内在的道德自律,从而使社会道德原则植根于人们心中,植根于社会公共生活之中。

当然,强调社会的法治治理,并不意味要否定和贬低道德建设的意义和价值,也不意味放松通过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增强道德自律的工作。这方面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德治与法治、自律与他律,优势互补、互为支撑、相向而行。

法治的关键是“治”

众所周知,改革是一场深刻革命,在改革进程中确立和实施的依法治国方略,毫无疑问是涵盖广泛的一场深刻变革,是社会治理领域的历史性跨越。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深圳,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理,就是在经历这场深刻变革,就是在实现社会治理领域的历史性跨越。

依法治国、依法治理,关键在于“治”。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方面,我们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成绩卓然。各个领域的基本法规法令都已出台,并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修订完善。最近,众人瞩目的民法典也正式颁布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从实际出发,也有不少地方立法。但人们注意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法纪松弛的问题较为明显,一些人把法规法令视为虚设,看成儿戏,违法违规也不以为然、满不在乎;有些公务人员,竟然也无视党纪国法,甚至还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公然执法犯法。所有这些都说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不是个例,同时也说明,建立法治国家、法治城市、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见诸行动。古人说,“徒法不能以自行”,深圳要肩负起法治城市先行示范的重任,毫无疑问要在法治的执行上下功夫,重在落实“治”。这里有三点:

首先要有“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源于法治实践,是法治实践的派生物,但法治意识又不是消极无为的,它可以反作用于法治实践,推动法治实践的形成和展开。意识就是一种自觉。各种法规法令的遵守和执行,只有在法治意识指导之下才是可能的;而一些法规法令的破坏和违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缺乏法治意识。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应当和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应该进一步地抓好“法治”意识的普及和提高,以营造一个有利于法治的优化的思想舆论环境。

其次要违法必究。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法治城市、法治社会,真正实现“法治”,违法必究是绝对不能少的。这不仅在于触犯法律理所当然要受法律制裁和伸张正义的需要,而且在于确保法律的尊严。在违法问题上,绝不能搞例外,必须加以追究。实行“法治”,那么更应该是违法必究,而不管违法者是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最后要执法必严。法治国家、法治城市、法治社会的实现,也还要取决于严格执法,一丝不苟。这主要是针对执法者而言的。执法者首先要和一般公民一样,做到遵纪守法,但同时又具有一般公民所没有的特殊职责,那就是秉公执法,确保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执法要严,当然要取决于法律本身的严明,可更主要在于执法者的严格自律。对于执法者来说,要求做到知法、守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有更高的道德追求和思想境界。人们通常用“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执法如山”、“一身正气”来形容执法者也说明了这点。

古人说“己不正,焉能正人”,“身正,不令而行,身不正,虽令不行”,讲的是严于律己的重要性,这是至理名言。执法者的严格自律是至关重要的,而这又要取决于执法者胸中人民群众以及正义和法律所占的分量,取决于有没有私心杂念。道理是浅显易懂的,但真正做到却并不很轻松。

当前,我们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既面临抗击新冠疫情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的艰巨任务,又面临全面脱贫攻坚决战决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我们必须一如既往,坚定不移,力行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治理,使依法治国、依法治理既成为我们现代化建设追求的目标,又成为我们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作者系求是杂志原总编辑、中国老年大学协会会长)

[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