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你的隐私足够安全吗?近年来,因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利用而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屡见不鲜。
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条例》进行审议。保护自然人隐私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成为此次立法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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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梳理发现,《条例(草案)》强调隐私保护,其中旅馆客房、集体宿舍、更衣室等地,将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其中包括:
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系统;
涉及公共安全人像及车牌等敏感信息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由公安机关统一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非法进行基于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
要求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
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等等。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还从反恐、治安维稳等方面明确扩大安装范围,确保公共安全。
《条例(草案)》在2009年施行的《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的安装范围基础上,对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应当建设、安装系统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如:
取消《管理办法》对医院、学校、农贸市场等场所只限于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的限定;
住宅小区不局限于出入口和周界;
系统可以对有关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实行全覆盖安装。
此外,授权公安机关制定配套办法,对系统的安装部位和具体安装要求进行规范,便于建设、安装和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